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黃隨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曜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