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七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一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書正本之送達,其上訴屆滿之日期為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因該屆滿之日適遇星期六週休為例假日,延至星期一即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屆滿,乃被告遲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始提出上訴狀於第一審法院,有送達證書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收狀戳之日期可稽,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固非無見。
惟查:本件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收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正本之送達後,不服第一審判決,具狀向原審(指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收狀室人員在上訴狀上所蓋收狀戳之日期,雖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但被告所提出之雙掛號回證即「快捷郵件收據」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警室收件章之日期則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且其送件簿上登載之日期亦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嗣收狀室人員並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在該送件簿上簽收,有上開快捷郵件收據及送件簿影本附於本院卷可稽。依其情形,郵政機關是否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五)下班後,將該快捷郵件(即上訴狀)送至值班之法警室,由值班之法警簽收後,再於次週之上班日(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一)送交收狀室?又收狀室於簽收後,何以延遲一日,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始蓋用收狀戳?其實情如何,均不明瞭。原審未進一步調查,即遽依上訴狀上收狀戳之日期,認其上訴已經逾期,予以駁回,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公訴人於第一審係認被告涉有殺人未遂罪嫌,而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提起公訴,故檢察官得上訴第三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