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劍龍壹台」、「龍鳳壹台」、「金象王壹台」、「滿貫大亨壹台」、「賽馬貳台」(均各含IC板壹塊)及代幣貳拾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民國93年3月16日,以93年度偵字第384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乙○○於該案供承無訛在卷,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