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住同訴訟代理人甲○○住臺被告乙○○住臺
丙○○住同戊○○住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