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4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3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九行「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更正為「因交通違規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攔查,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員未發覺前,向警員自首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