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5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三五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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