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許詣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秀珠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於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9,98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