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唯淯 債務人KAIYANGSHOESCO.,LTD.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妙娟 債務人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337,194.68元,及自民國10
6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6月LIBOR利率(目前為1.45167%)加碼年息2.2%(目前合計為年息3.65167%)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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