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681號、第103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行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行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之誤繕,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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