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8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己○○
1巷6相對人丁○○
戶)相對人乙○○○
戶)相對人甲○○○
號(戶相對人戊○○
-2號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黃金山 於92年6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8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5月25日至122年5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被繼承人黃金山於92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200,000元,並約定有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且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又如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繼承人黃金山於97年4月3日死亡,嗣僅繳款至97年4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欠⑴1,647,320元、⑵1,015,699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上開約定,系爭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己○○、丁○○、乙○○○、甲○○○及戊○○於97年9月8日因繼承關係而取得上開抵押物之所有權,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己○○、丁○○、乙○○○、甲○○○及戊○○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經濟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各1份、借據、放款繳息及結清資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登記電子謄本各2份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等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均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等5人,惟迄未見渠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孟樺┌─────────────────────────────────────────────────────────┐│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8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崙子││2176-21│建│││13│全部││├──┼───┼────┼────┼────┼─────┼─┼──┼──┼──────┼──────┼───────┤│002│新竹市││崙子││2177-2│建│││58│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216│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116.24│││平│全部│││││平路一段│2176-21│加強磚造│58.12│58.12││││││││方││││││291巷62│、2177-2│,2層││││││││││公││││││弄4號│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