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男64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毀損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押全國紀錄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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