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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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救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救字第000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略以,其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現正由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01號審理中,由於身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低收入戶(臨時輔導戶)卡、殘廢證、診斷證明書等影本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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