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3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13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131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住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93年度簡字第013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第四庭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清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