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蔣先會 代理人 劉健文 相對人 饒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0)融民初字第1437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饒榮峰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0)融民初字第1437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爰請鈞院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0)融民初字第1437號民事確定判決,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該基金會(100)核字第108238號及第108243號證明各一份可稽。本院審酌上揭判決書內容,係以兩造草率登記結婚,兩造婚姻基礎差,婚後未同居生活,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已失去聯繫,其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依法准兩造離婚。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經核其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相違。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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