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80號原告 江瑞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10萬3,900元(計算式:10萬4,400元-500元=10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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