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訴字第3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13,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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