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拍賣抵押物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均為丁○○(已死亡),是請增列丁○○之合法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 鹿盛 ││939│建│00│00│10.56│1/6│甲○○所有│├──┼───┼────┼────┼────┼────────┼─┼──┼──┼──────┼─────────┼──────┤│002│彰化縣│鹿港鎮│鹿盛││943│建│00│01│05.54│全部│丁○○所有│├──┼───┼────┼────┼────┼────────┼─┼──┼──┼──────┼─────────┼──────┤│003│彰化縣│鹿港鎮│鹿盛││944│建│00│00│07.33│1/6│丙○○、 施鴻 │││││││││││││文持分各1/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7│彰化縣鹿港鎮中│彰化縣鹿港鎮鹿│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39.97;2層:55.63││全部│丁○○所有││││山南路77號│盛段938、943地│磚造3層樓房│;3層:55.63;騎樓:15││││││││號││.66;合計:1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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