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王慧棋原名王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王慧棋」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王慧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王慧棋」之記載,顯係「林王慧棋」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