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彰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一0六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