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32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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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32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未結
帳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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