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
國96年9月14日96年度南簡字第13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
11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周紹武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