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58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