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029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92年度訴字第50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