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基小字第169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景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93年基小字第169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