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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