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6,9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滿1元部分不計),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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