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劉仁明 間因本院102年度抗字第575號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