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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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黃耀弘 被告 温哲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6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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