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庭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29,625元(計算式:拆除面積1,082.3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2,500元/每平方公尺=13,529,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064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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