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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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原告 盧渝婷

被告 林均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均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

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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