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211號原告 楊春福
楊中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楊定源
楊長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楊定源之住址「23巷」記載,應更正為「231巷」;被告楊長妹之住址「梨山村」記載,應更正為「梨山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100年度苗簡字第21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定源、楊長妹住址之記載,係「231巷」、「梨山里」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