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政選任辯護人劉淑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一㈣關於「【電信相關費用均已繳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一㈣關於「【電信相關費用均已繳清】」之記載,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且非本院審認之犯罪事實範圍,原判決就此部分之記載明顯係屬誤寫,應予更正刪除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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