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4號原告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文玲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複代理人 戴君豪 律師
蘇奕全 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