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32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被 告 吳佳玲 即 吳純鎮 之.
吳佳珊 即吳純鎮之.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金蘭 即吳純鎮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