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營簡字第25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蕭水和 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張能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為訴外人蕭水和所有,惟因 蕭永和 於民國95年
7月2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遂由本院98年度
財管字第49號、98年度家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選任原告為遺
產管理人確定。系爭土地分別經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3年
11月2日白地字第009812號、83年11月25日白地字第000000
號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
迄今已逾23年。依民法第880條、第125條之規定,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應於99年間已罹於消滅時效,再經5年除斥
期間,至104年間止,系爭抵押權因被告未實行抵押權而消
滅,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本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資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土地抵
押權設定登記相關資料,經該所回覆因逾保存期限已銷毀,
而僅提供人工登記簿謄本供參,此有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
107年5月11日所登字第1070045659號函附卷可參。是本件原
告所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內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
段、第880條定有明文。又此為物權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
滅之例外規定,是故抵押權人於系爭不動產擔保之債權時效
完成後逾5年,仍未就系爭不動產取償,或聲請執行法院強
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則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已因其所擔
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5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歸於
消滅,此不因債務人是否已就請求權為時效抗辯而有不同(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參照)。查:系爭抵押權
登記設定存續期間分別為83年10月28日至84年1月28日、83
年11月23日至83年12月23日,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佐,則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至遲分別於99年1月28日、
98年12月23日罹於時效,被告又未於該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內即104年1月28日、103年12月23日前行使抵押權,揆諸
前開說明,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
㈢又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
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民法第765條規定參照),是以民
法第767條賦予所有人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除
去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於所有權有物權設定存
在,於物權消滅後仍不塗銷登記情形下,所有人為實現所有
權之圓滿狀態,應得行使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按系爭抵
押權因除斥期間經過不實行而消滅,而被告未塗銷系爭抵押
權登記,則系爭抵押權之存在顯然阻礙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
權之圓滿行使,被告當然有排除義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4,3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
│編號│土地標示│地目│面積│設定權利範圍│
├──┼───────────────┼──┼───────┼──────┤
│01│臺南市○○區○○○段糞箕湖小段│建│184平方公尺│全部│
││636地號││││
├──┴───────────────┴──┴───────┴──────┤
│抵押權設定內容:│
│1.收件年期、字號:民國83年白地字第009812號│
│2.登記日期:民國83年11月2日│
│3.權利人:張能華│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000元│
│5.存續期間:民國83年10月28日至84年1月28日│
│6.清償日期:民國84年1月28日│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1.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蕭永和│
│12.設定義務人:蕭永和│
├──┬───────────────┬──┬───────┬──────┤
│02│臺南市○○區○○○段糞箕湖小段│建│184平方公尺│全部│
││636地號││││
├──┴───────────────┴──┴───────┴──────┤
│抵押權設定內容:│
│1.收件年期、字號:民國83年白地字第010710號│
│2.登記日期:民國83年11月25日│
│3.權利人:張能華│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000元│
│5.存續期間:民國83年11月23日至83年12月23日│
│6.清償日期:民國83年12月23日│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1.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蕭永和│
│12.設定義務人:蕭永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