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抗告人 張敬淳 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駁回其聲明疑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三三八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張敬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沒入保證金聲明疑義之確定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聲明疑義予以裁定,依首揭說明,即屬不得抗告,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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