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六號上訴人 楊國泰
陳銘鴻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三九七號、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
二、上訴人楊國泰、陳銘鴻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審均係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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