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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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張維哲 法定代理人 張富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萊姆 麵包行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