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27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翠昭 被繼承人 吳月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吳月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月明之債權人,因吳月明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其遺產無人繼承,聲請人為行使債權,為此聲請本院指定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借據、債權憑證、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本院家事庭函為證。惟查本院已於民國100年5月12日以100年度家抗字第14裁定指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吳月明之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吳月明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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