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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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原處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97號上訴人 陳芳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97號請求撤銷原處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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