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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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51號原告 陳禹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貫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