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康富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華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康大腦發展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
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29,000元,
合計5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