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昱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昱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受刑人林昱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7.04.13上午9時許│97.04.12某時│97.07.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07號│偵字第2307號│字第203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32│97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更二字││實││號│1932號│第82號││審├──────┼─────────┼────────┼────────┤││判決日期│97.09.10│97.09.10│100.07.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32│97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決││號│1932號│2779號││├──────┼─────────┼────────┼────────┤││判決確定日期│97.09.29│97.09.10│101.06.06│├─┴──────┼─────────┴────────┼────────┤│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751號│臺中地檢101年度│││第4197號│執字第7317號││││執字第713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