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清品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清品因犯如附表所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清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犯罪日期│一0一年二月二日│一00年七月十六日前一│││││、二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一0一年度偵字│彰化地檢一00年度選偵│││年度案號│第一二一九號│字第一二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一0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三│一0一年度選上訴字第五│││││號│一一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一.三.八│一0一.五.二十二││├─┼─────────┼───────────┼───────────┼───────────┤│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一0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三│一0一年度選上訴字第五│││││號│一一號│││決├─────────┼───────────┼───────────┼───────────┤││判決確定日期│一0一.三.二十六│一0一.六.十一││├─┴─────────┼───────────┼───────────┼───────────┤│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彰化地檢一0一年度執字│彰化地檢一0一年度執字││││第一七九八號(已執畢)│第二九八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