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9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7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8月14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002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