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陳雅琴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 楊正雄
楊錫崑 楊錫華 楊天福 楊天壽 楊俊賢 楊昭明 楊豐楠 楊松得陳秀枝 楊添貴 楊欣錦 楊琪琇 楊進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5,256元(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原告就上開3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告就上開3筆土地分割所受之利益,各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之應│價額││││(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有部分│(新臺幣)│├──┼───────────┼──────┼────────┼────┼────────┤│1│坐落臺南市○○區○○段│103.69│10,900元│1/6│188,370元│││218地號土地│││││├──┼───────────┼──────┼────────┼────┼────────┤│2│坐落同段221地號土地│860.05│21,200元│1/6│3,038,843元│├──┼───────────┼──────┼────────┼────┼────────┤│3│坐落同段222地號土地│208.88│21,200元│1/6│738,043元│├──┴───────────┴──────┴────────┴────┴────────┤│合計:3,965,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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