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莊士子 原告 莊陳麗美 原告 莊明堂 原告 莊相湲 原告 莊雅惠 原告 莊淑芳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951,528元【計算式:(393地號土地面積403.21平方公尺+394地號土地面積535.05平方公尺+395地號土地面積1191.98平方公尺+404地號土地面積18.30平方公尺+405地號土地面積296.50平方公尺+406地號土地面積
402.87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0500元÷20×10(原告等應有部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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