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林水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884,600元{計算式:【(1440土地面積2575平方公尺+1441-1土地面積618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1862-2土地面積511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211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異動索引(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