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陳乙仁 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乙仁(住高雄市○○區○○里○○路○○○號10樓)、 陳友仁 (住彰化縣○○市○○里○○路○○號)、 陳姿陵 (住彰化縣○○市○○里○○路○○號)、 陳丹慧 (住彰化縣○○市○○里○○○路○○○號)、 陳湘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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