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1號
第82號第83號第102號第103號第104號第105號第106號原告 黃朝杉
莊瑞芍 陳登禾 柯淑偵 吳靜如 楊貴華 林秀靜 鄭冬清 被告 陳隱洲
朱健廷 吳雅涵 陳冠傑 邵志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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